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蕉城镇。法定代表人何镇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远健,该联社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吴莉梅,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住蕉岭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82.17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莉梅仍未在本院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莉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具体去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德亮
审 判 员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徐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