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703号
原告:魏安奇,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昭洋,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220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原告魏安奇与被告储昭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魏安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安奇以治疗未终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安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安奇负担。
审判员 殷正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储畏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