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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09号

于庆国与刘晓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庆国,刘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09号

申请人:于庆国,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刘晓红,女,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于庆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XX号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XX号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XX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