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国,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程宝志,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德国与被执行人程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德国与被执行人程宝志,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