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8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贺贵龙,男,汉族,沾益区人。被执行人贺贵所��男,汉族,沾益区人。贺贵龙与被告贺贵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云0328民初字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贺贵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贺贵龙已支付的债务利息325260元”。被执行人贺贵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贵龙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贺贵所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通过到曲靖市沾益区房地产业管理处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贺贵所在其老家李家屯村有砖混机构房屋一幢。通过到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办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贺贵所在曲靖有6处房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其中一套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中。同时因被执行人贺贵所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财产查询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贺贵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宝林
审判员 李刚先
审判员 王恩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