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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3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徐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四至九楼,组织机构代码89065065-3。

负责人:高铁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玉珊、胥冰心,分别系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徐杰,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徐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杰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偿还截至2014年6月4日的透支本金1908.2元,利息528.91元、滞纳金116.1元、其他费用12元,及之后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款本金190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被执行人徐杰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口查询费10元、邮递费3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380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