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13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萍,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本贵,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本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荣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席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