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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52号

XX、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6844019A。法定代表人陈宝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永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磊

审判员  葛广科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