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634号
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
法定代表人:白晓军,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海,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单国志,男,约50岁,汉族,农民。
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与被告单国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负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