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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421号

薛兴国与张兰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兴国,张兰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薛兴国,又名谢兴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兰州,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兰州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兴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兴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薛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