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薛兴国,又名谢兴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兰州,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兰州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兴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兴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薛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