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93号
申请人:李淑梅,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阚丛丛,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
申请人:杜凯利,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李淑梅、阚丛丛因与被申请人杜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凯利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凯利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3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