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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448号之一

张银仓与张文、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仓,张文,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牛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48号之一申请人张银仓,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文,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牛涛,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查封张文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99号院41幢2-150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002568**号)及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1号1幢5-601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64337号)房产各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文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99号院41幢2-150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002568**号)及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1号1幢5-601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64337号)房产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根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