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2执80号

殷友平、苏金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友平,苏金兰,魏劲松,周家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殷友平,男,193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苏金兰,女,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魏劲松,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周家琴,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殷友平、苏金兰与被执行人魏劲松、周家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