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殷友平,男,193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苏金兰,女,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魏劲松,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周家琴,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殷友平、苏金兰与被执行人魏劲松、周家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