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51号
原告:高宝川,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徐金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林草花,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高宝川与被告徐金山、林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高宝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宝川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高宝川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