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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551号

高宝川与徐金山、林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宝川,徐金山,林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51号

原告:高宝川,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徐金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林草花,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高宝川与被告徐金山、林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高宝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宝川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高宝川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