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虹,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靖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号楼4单元308室。法定代表人李晓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松,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虹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靖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刘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
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