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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27号

陈汉校、代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汉校,代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校,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英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汉校与被执行人代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