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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722号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芳、杨玉琴、蔡晓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芳,杨玉琴,蔡晓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该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马立芳,女,1976年8月14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杨玉琴,女,1962年6月29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蔡晓雪,女,1985年12月3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芳、杨玉琴、蔡晓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