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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174号

朱晓东、刘晓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晓东,刘晓容,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天威新津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174号异议人(案外人):朱晓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异议人(案外人):刘晓容,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上列二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18楼A座。

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威新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儒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柴建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对外建设海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威新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1112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朱晓东、刘晓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朱晓东、刘晓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15年8月24日,中国对外建设海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晓东、刘晓容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晓东、刘晓容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 桓

审判员 谭默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科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