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140号
原告:吴茵辉。
被告:刘冠彬。
被告:宫晓燕。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山水文苑沿街*号楼**号。
负责人:张磊,总经理。
原告吴茵辉与被告刘冠彬、宫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庭前原告吴茵辉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冠彬、宫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茵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冠彬、宫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茵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吴茵辉负担。
审判员 倪广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