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75-1号原告田波,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王汝娟,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周洪雷,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丁艳华,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黑乃华,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吴彩红,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波诉被告丁艳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