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2675-1号

田波、王汝娟等与周洪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田波,王汝娟,周洪雷,丁艳华,黑乃华,吴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75-1号原告田波,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王汝娟,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周洪雷,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丁艳华,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黑乃华,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吴彩红,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波诉被告丁艳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