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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93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张松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张松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松亮,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松亮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5000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杰志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玺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