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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277号之四

李智与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智,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2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智,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谢集捺山工业集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与被执行人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4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李智借款4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因被执行人扬州恒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河

审判员  厉长明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凌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