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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13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国、吴金丽、贾延龙、李春英、张兴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国,吴金丽,贾延龙,李春英,张兴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嵇玉,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张兴国,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吴金丽,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贾延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李春英,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张兴奎,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兴国、吴金丽、贾延龙、李春英、张兴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辽院作出(2017)黑0129执3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兴奎在延寿县******有砖木结构房屋1栋(产权证号为:*******),上述房屋系张兴奎在农村唯一住宅,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张兴国、吴金丽、贾延龙、李春英、张兴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文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泊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