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088号
申请人:章侯源,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邱笑惠,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盘,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曾凡祥,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侯源、邱笑惠与被告曾凡祥、林进、龙岩市鸿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侯源、邱笑惠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申请(保全金额141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凡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5-3幢41、42号(所有权证号为20042942)的店面两间进行查封,申请人章侯源、邱笑惠以章侯源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5-3幢1层21号、2-3层21号(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住宅及店面)一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侯源、邱笑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日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曾凡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谢洋村××交易城××、××号(所有权证号为20042942)的店面两间,保全金额为141万元。
二、查封章侯源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谢洋村××交易城××、××号(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住宅及店面)一幢。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章侯源、邱笑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廖 小 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