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26号之一
申请人:臧海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
申请人:李震,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
申请人:张璐,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臧海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震欠申请人臧海生的股金24万元是申请人臧海生加入东明县齐力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时所投入的股金,不能证明用于被申请人李震的家庭生活,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震与被申请人张璐是夫妻关系。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璐名下鲁R×××××号宝马轿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臧海生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璐名下牌号为鲁R×××××号宝马轿车的申请。
审判员 黄秋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