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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行审211号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俞圣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俞圣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21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俞圣亥,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俞圣亥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一、二项,即由被执行人俞圣亥退还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9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6平方米房屋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游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三项,即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625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邵慧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