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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816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鲍进红、童丽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鲍进红,童丽群,童家全,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宏广顺布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

负责人:毛丽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鲍进红,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执行人:童丽群,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执行人:童家全,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宏广顺布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673号首层中大瑞纺纺织城北正街**号。

负责人:鲍进红。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鲍进红、童丽群、童家全、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宏广顺布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24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鲍进红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且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