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来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鑫园,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瑞适影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204号B区220-1、4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稷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来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适影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董鑫园、被上诉人瑞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张明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福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瑞适公司交付给福来公司的货物并非原装进口,不符合合同约定。瑞适公司辩称:涉案设备均系原装进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已投入使用。一审判决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福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福来公司、瑞适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美国进口CAT影院设备)及《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HDGOLF模拟高尔夫设备)已经解除;2.判令瑞适公司返还并支付福来公司合同款1,344,000元;3.判令瑞适公司支付福来公司违约金504,000元;4.判令瑞适公司赔偿福来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110,000元。瑞适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私人影院设备款165,000元;2.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模拟高尔夫设备款87,000元;4.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8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5.判令福来公司赔偿瑞适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0元。诉讼中,因福来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支付了165,000元、87,000元,瑞适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私人影院设备尾款质保金55,000元;3.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8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5.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模拟高尔夫设备尾款质保金29,000元;6.判令福来公司支付瑞适公司以2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7.判令福来公司赔偿瑞适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9日,福来公司(甲方)与瑞适公司(乙方)因甲方投资建设的古北壹号所需,就上海XX路XX弄XX号XX号会所以及11号别墅样板间范围的私人影院项目设备的买卖安装签订《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对保证和承诺、产品清单、质量标准、施工及安装工期、产品质量及技术规范、合同总价、付款日期及方式、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交货方式、甲乙双方责任、验收、运输与保险、违约责任、质保/保养、不可抗力、纠纷解决方式、文件送达和合同份数及效力等内容作了约定。其中:“产品清单”项下约定,设备报价清单由附件表述。“施工及安装工期”项下约定:本工程总工期(含设备供货和现场施工、安装)为75天,其中设备供货周期自30%预付款到账日起算共60天,自50%货款到账后三天内安排送货到工地,乙方提前七天通知甲方支付货款;甲方货到付款且工地符合安装条件后,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设备,周期为15天;设备安装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交付甲方使用并验收签章。“产品质量及技术规范”项下约定: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乙方企业安装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国家规范、工程所在地规范及验收标准,包装标准必须适合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则视为上述索赔已被接受,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技术规范及要求: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提供设备电子产品的质量合格证、质保证书,设备厂商提供所有组件的质保证书。“合同总价”项下约定合同总价为1,100,000元的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项下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330,000元;货到现场后安装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即550,000元;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5%,即165,000元;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55,000元。“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项下约定:装运清单随产品发送,内容包括装运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装箱人、装箱日期等,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应当每份产品及全部产品各提供一份合格证明)、出厂证明、进出口单据等。“交货方式”项下约定:交货时间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60天内;交货地点为上海古北壹号工地;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75天内安装验收完成。“甲乙双方责任”项下约定:甲方责任:甲方委派何潇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有关产品要求及设计变更等方面的指令、通知、签证、工程联系单等,以甲方代表签章后方有效,甲方下达的上述文件由甲方代表本人签章后,以书面形式下达乙方,乙方代表在签收后即生效;乙方责任:乙方委派周稷栋为乙方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要求提供合格产品,产品运抵现场时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如有)、合格证、质保单等证明材料。“验收”项下约定:乙方在安装完成后立即提交验收申请(由于乙方未能在同一时间点安装完成导致验收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验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且付款延期,但甲方原因导致除外);验收按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产品第二次使用、少于订购数量、产品型号错误的、或有任何产品损失等违约情形,应当在验收产品后14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款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异议后5日内提交处理意见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正确合作的产品及安装服务,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认定不一致的,甲方可单方面委托拥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具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质量问题,鉴定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项下约定: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擅自终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等情况下,应承担20%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金额0.5%每天的违约金;乙方如逾期完成设计或逾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或逾期安装完成时,承担逾期部分0.5%每天的违约金,逾期部分影响整体效果或使用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1%每天的违约金(0.5%与1%不能同时使用);乙方如有下列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甲方已付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该款项退回甲方:设计不符合甲方要求;产品规格型号错误、质量不符合要求、霉烂、在产品保质期内褪色变形等;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注;材料、产品属于第二次使用;产品如有纹路、纹路无法对接;发生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其他违约情形。“质保/保养”项下约定:质保期1年,自所有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纠纷解决方式”项下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双方在“合同份数及效力”项下特别注明:2014年6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24号楼、11号楼影视厅设计合同并入本合同,乙方免除设计费后总费用为1,100,000元,设计合同已经支付的61,524元在本合同第二次付款中扣除,即第二次付款只需支付550,000-61,524=488,476元。上述合同附件包括《古北壹号24号会所影院设备报价清单》、《古北壹号11号别墅影院设备报价清单》及《古北壹号24号会所影院和11号别墅影院音频设备报价汇总表》等材料,载明以下内容:
一、24号会所影院设备名称为“CLUBHOUSEAURO3DTHEATRE”,包含三个部分:1、CATNP9.4Format。包括:CATNP60MBRIW(左右主声道喇叭,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CATNP60MBRIW(中置声道,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CATNPG85.2SUB(双9寸低音炮,LEF声道);CATNPG85RECIW(CATNP系列,8.5寸中音,1寸高音);CATNPG85.2SUB(房间平衡,侧墙双9寸低音炮);CATNPG85RECIW(后环绕声,CATNP系列,8.5寸中音,1寸高音)。2、Electronics。包括:AnthemDV2影院前级[带ARC硬件,软件调整功能的影院解码前级(基础版)];SONYFMP-X10(蓝光,高清3D,4K播放机);BEVIX(定制影柜,内含4块硬盘,自带500部电影,可随时更新);Newport150.7(150WattX7Ch.SingleEndedAmplifier);Maxvision(专业线材)。3、VisialEquipment。包括:SONYVW500ES(4K,3D,家用投影机);3DGlass(RF3D眼镜);Seymour(定制2.35:1宽透声幕,5,416X2,451mm)。上述三部分设备总价105,550美元,安装调试费(15%)为15,833美元,税金(7%)7,389美元,合计128,771美元,折合人民币791,942元,优惠价计600,000元(报价已含税)。
二、11号别墅影院设备名称为“Villa#11CATNPTHEATRE”,包含三个部分:1、CATNP7.4Format。包括:CATNP60MBRIW(左右主声道喇叭,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CATNP60MBRIW(中置声道,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CATNPG85.2SUB(双9寸低音炮,LEF声道);CATNP60MBRIW(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CATNPG85.2SUB(房间平衡,侧墙双9寸低音炮);CATNP60MBRIW(后环绕声,CATNP系列,双6寸中音,1寸高音)。2、Electronics。包括:AnthemDV2影院前级[带ARC硬件,软件调整功能的影院解码前级(基础版)];OPPO105D(蓝光,高清3D播放机);BEVIX(定制影柜,内含4块硬盘,自带500部电影,可随时更新);Newport150.7(150WattX7Ch.SingleEndedAmplifier);Maxvision(专业线材)。3、VisialEquipment。包括:SONYVW40ES(3D,家用投影机);3DGlass(RF3D眼镜);Seymour(美国定制透声幕,3,600X2,140mm,16:9宽银幕,增益1.3Gain);FutureAutomation(智能投影机电动吊架;影院自动控制系统。上述三部分设备总价93,700美元,安装调试费(15%)为14,055美元,税金(7%)6,559美元,合计114,314美元,折合人民币703,031元,优惠价计500,000元(报价已含税)。2014年11月5日,福来公司(甲方)与瑞适公司(乙方)因甲方投资建设的古北壹号所需,就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号会所范围的室内高尔夫设计、买卖和安装,签订《设计、买卖和安装合同》一份,合同对保证和承诺、产品清单、质量标准、施工及安装工期、产品质量及技术规范、合同总价、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交货方式、甲乙双方责任、验收、运输及保险、违约责任、质保/保养、不可抗力、文件送达、合同份数及效力等内容作了相应的约定,其中:“产品清单”项下约定设备报价清单由附件表述。“施工及安装工期”项下约定,设备安装后的叁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交付甲方使用并验收签单。“产品质量及技术规范”项下约定,乙方提供设备电子产品的质量合格证,质保证书,加拿大设备厂商提供所有组件的质保证书及原产地证明。“合同总价”项下约定,合同总价580,000元人民币为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项下约定,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174,000元,货到现场后安装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即290,000元,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5%即87,000元,壹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即29,000元。“包装方式及包装物处理”项下约定,装运清单随产品发送,内容包括装运产品名称/数量/装箱人/装箱日期等,同是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应当每份产品及全部产品各提供一份合格证明)、出厂证明、进出口单据等。“交货方式”项下约定,交货时间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50天内,安装验收完成时间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50天内。“验收”项下约定,乙方应在安装完成后立即提交验收申请,甲方、监理、设计公司等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产品第二次使用、少于订购数量、产品型号错误的、或有任何产品损失等违约情形,应当在验收产品后14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异议后2日内提交处理意见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正确合格的产品及安装服务,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同上述《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上述合同的附件为《HD高尔夫设备报价及明细》,包括以下内容:HD高尔夫模拟器高速摄像机杆面球路检测系统模块(顶置摄像机两台)1套,产地加拿大,参考单价148,000元;HD高尔夫模拟器高速摄像机球路检测系统模块,两台摄像机,共计两套(左右各一套),产地加拿大,参考单价148,000元;正版HD高清晰实景3D建模球场软件,世界唯一高清晰实景高尔夫模拟器软件1套,产地加拿大,参考单价208,000元;SONY高清工程投影机1台,产地日本,亮度可达5,200流明,投影画面比例16:9,光学镜头,1.3-2.4:1透射比,亮度5,200流明,对比度3,000:1,分辨率1,920X1,200,参考单价38,000元;高密度专利环织打击屏幕(前屏,反弹小,噪音小)1套,产地加拿大,进口专用抗击打屏幕,显示效果清晰,宽高比例16:9,包括安装支架及配件,参考单价7,800元;HD高尔夫模拟器系统主机1台,产地加拿大,HP专利工程机,抗温防震机箱,INTER处理器,IT超大双银盘,高速显卡及网卡,参考单价9,800元;ELO触摸屏1台,产地中国,19寸,参考单价2,000元;立体声音响1套,产地中国,2.1声道音箱,一台有源低音炮,两个防磁立体分式音箱,参考单价600元;专利防震打击垫套装、发球台垫1套,产地中国,参考单价5,800元;仿真尼龙编制草皮1套,产地中国,尺寸根据实际打击区面积,参考单价9,000元;设备安装及其他接线、配件辅料1组,产地中国,参考单价3,000元。福来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瑞适公司支付61,524元,上述两份合同订立后,于2014年11月17日支付174,000元,于2014年12月5日支付33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支付290,000元,于2015年2月9日支付488,476元。即至2015年2月9日,《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第二阶段款项付清;至2015年1月15日,《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第二阶段款项付请。此外,2016年1月7日,即本案诉讼期间,福来公司又向瑞适公司支付了165,000元及87,000元,即第三阶段款项全部付清。福来公司支付两份合同的第二阶段款项后,瑞适公司向福来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并进行安装。瑞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福来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双方并未进行验收。具体如下:
一、就《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影院设备,由美国加州音响技术(CAT)公司通过UPS航空速递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15年1月30日送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福来公司,UPS单号1ZE2282VE192771387,收件人为朱某,UPS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为“8518029-95-99Loudspeakers”(即喇叭),重量83千克,出口价值1,580美元。期间,由福来公司委托UPS公司以“扬声器单元支架”的名义进行报关(编号224420151440044328-A01的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编号224420151440044328-L02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容为扬声器单元支架,82.50千克,关税完税价格14,148元,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15,633.53元)。
二、就《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高尔夫模拟器设备,由加拿大C公司通过UPS航空速递运至其中国A公司,青岛B公司于2015年1月至福来公司处安装。期间,由青岛B公司以“高尔夫模拟训练器”的名义进行报关(编号422720141332207504-A01的青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编号422720141332207504-L02的青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容为高尔夫模拟训练器,150千克,对应报关单编号为422720141332207504)。瑞适公司提供由C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一份,载明:出口商及生产商C公司;保质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HD高清高尔夫模拟器;关税分类号9506390080;原产国加拿大。本案诉讼期间,C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再次出具证明一份,重申由青岛B公司在福来公司安装的HD高尔夫模拟器为该公司设计的原厂部件,系由该公司通过UPS空运到青岛B公司。2015年4月24日,福来公司向瑞适公司通过快递邮寄的形式发出《关于改正违约行为的函件》,提到:1、瑞适公司多次关停GOLF设备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2、合同约定了瑞适公司应提供合格证、出厂证明、报关单、质保单等材料,但截止2015年4月23日,其仅收到了高尔夫模拟器的报关单(编号422720141277056835)、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编号422720141332207504-A01、L02,对应报关单编号为422720141332207504)的复印件(认为与报关单自相矛盾,属于虚假资料)、影院设备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编号224420151440044328-A01、L02)的原件、运单号896134105的TNT收据及报关单打印版本(认为无报关单);3、要求瑞适公司重新开启GOLF设备并于2015年4月28日前提供足以证明属于原装进口产品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将终止合同、要求瑞适公司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退还已收款并赔偿损失。2015年12月11日,福来公司向瑞适公司通过快递邮寄的形式发出《工作联系单》一份,要求瑞适公司就24号楼影音室已坏设备(DVD按钮无法使用,除屏幕前的喇叭外其余喇叭均无声音,影片无法播放)进行维修。2016年1月,瑞适公司对福来公司处的影音设备及高尔夫模拟器设备进行了维修。另,为本案诉讼,福来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10,000元并开具相应发票。瑞适公司聘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约定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为40,000元并开具相应发票。一审法院认为:福来公司与瑞适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瑞适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系原装进口合格产品。福来公司主张瑞适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原装进口的依据在于根据合同约定,瑞适公司应在产品运抵现场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合格证、质保单等证明材料,而其实际仅提供了部分材料。瑞适公司则辩称其已提供了能提供的所有材料,有些材料虽然合同中有列明,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表明,《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影院设备系由美国加州音响技术(CAT)公司通过UPS航空快递直接运送至福来公司的“古北壹号”所在地,并由福来公司进行报关,虽然福来公司对于相应进口报关单证上的品名提出了异议,但对于收货事实予以了确认(2015年4月的函件中也仅提到了没有收到报关单,而未对设备品名、数量等提出异议),而现实中也存在为了逃避关税而虚报进口货品品名、价值的情况,不排除本案中存在类似情况的可能,在无相应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于福来公司的异议难以采信;《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的高尔夫模拟器设备系由其生产厂商C公司通过UPS航空快递运送至其中国A公司,由青岛B公司进行报关并于2015年1月在福来公司的“古北壹号”所在地进行了安装,虽然福来公司对于相应报关单及报关缴费通知书上编号不一致的问题提出了质疑(瑞适公司解释为可能系海关书写错误,不排除该可能性),但对于上述收货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对于C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也予以了确认。诉讼中,福来公司对于本案所涉影院设备及高尔夫模拟器设备是否为原装合格产品及是否经过我国海关正规进口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福来公司无法提供该所《鉴定补充材料需求通知书》所要求的补充材料(对比样品及相关参数等),导致司法鉴定最终未能进行,相关事实无法得到认定。结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瑞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有的证明材料,但是不能仅凭此认定其提供的涉案设备并非原装进口合格产品,福来公司应当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福来公司的本诉诉讼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案件争议焦点之二,福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质保金。合同中对于验收作出了明确约定,但事实上瑞适公司并未提出验收申请,双方实际未进行验收。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但结合付款情况、设备进口运输及报关情况,至少涉案影院设备于2015年2月底前、高尔夫模拟器设备于2015年1月底前已交付并完成安装。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福来公司应在收货后及时检验,并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瑞适公司,否则应视为瑞适公司交付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福来公司最早在2015年4月向瑞适公司发出函件,虽然其中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但可推断其当时已经对涉案设备进行了验收。另,一审法院注意到,在对瑞适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15的质证过程中,福来公司作出过“(2015年底)设备报修时还在保修期内,现在已经过期”的陈述,表明其对于保修期已过的事实是予以确认的。而且从性质上来讲,产品是否原装进口与一般的质量问题属于不同的概念。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时至今日涉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福来公司应支付剩余质保金,瑞适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瑞适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福来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需经由一审判决生效而产生,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瑞适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损失,因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就与本案相关的40,000元,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无法证明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驳回福来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二、福来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瑞适公司质保金84,000元;
三、福来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适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元;
四、驳回瑞适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22元,由福来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62.50元,由瑞适公司负担2,072.50元,福来公司负担1,390元。本院二审期间,福来公司提交以下新的证据材料:公函一份,证明福来公司向瑞适公司发函,瑞适公司未进行过维修。瑞适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影音仅是高尔夫设备中的很小一部分,一审中整套设备均已经超过质保期,故对此不认可。该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也无法得知,与本案诉争无关。瑞适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瑞适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系原装进口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2、福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质保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现福来公司认为涉案设备并非原装进口,不符合合同要求。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就《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的私人影院设备一节,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330,000元;货到现场后安装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即550,000元;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5%,即165,000元;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55,000元。福来公司付清前面两期货款后,瑞适公司向福来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并进行安装,福来公司随后于2016年1月7日支付了165,000元,应认为涉案设备验收合格。就《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高尔夫模拟器设备一节,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5%即87,000元,壹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即29,000元。福来公司同样支付完前期货款后于2016年1月7日支付了87,000元,亦应认为涉案设备检验合格。其次,尽管福来公司对于《设计、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高尔夫模拟器设备相应报关单及报关缴费通知书上编号不一致等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对于收货均予以了确认。最后,一审诉讼中,福来公司对于本案所涉影院设备及高尔夫模拟器设备是否为原装合格产品及是否经过我国海关正规进口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因福来公司无法提供该所《鉴定补充材料需求通知书》所要求的补充材料(对比样品及相关参数等),导致司法鉴定最终未能进行,一审法院认为福来公司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现福来公司认为,瑞适公司提供的产品并非约定产品,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故福来公司无需支付质保金。对此
本院认为,涉案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且福来公司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应支付质保金。综上所述,福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12元,由福来国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文芳
代理
审判员 卢 颖
审 判 员 何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勇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