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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32号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与吉克沙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吉克沙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4号。被执行人吉克沙布,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与吉克沙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吉克沙布发出执行通知后,吉克沙布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天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