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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78号

洪世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张仕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洪世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张仕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78号

原告:洪世雅,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营业场所永安市燕江南路1900、1908、1912、19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15130。

负责人:陈开榕,经理。

被告:张仕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洪世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张仕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洪世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世雅以原、被告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世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洪世雅负担。

审判员 周 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琳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