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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50号

刘燕与颜德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燕,颜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颜德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颜德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颜德新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德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00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