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颜德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颜德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颜德新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德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00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