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6416号
原告:周春桂,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葛建刚,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蒋梦飞,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刘桂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桂与被告葛建刚、蒋梦飞、刘桂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桂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元,由原告周春桂负担。
审 判 长 殷桂宏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