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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6416号

周春桂与葛建刚、蒋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春桂,葛建刚,蒋梦飞,刘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6416号

原告:周春桂,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葛建刚,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蒋梦飞,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刘桂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桂与被告葛建刚、蒋梦飞、刘桂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桂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元,由原告周春桂负担。

审 判 长  殷桂宏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