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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61号

李登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登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61号被执行人李登奎,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草堂社区狮子坡组。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登奎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登奎应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登奎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