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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940号之一

申请人郭陈飞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陈飞,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陈飞。

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申请人郭陈飞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陈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02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