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陈飞。
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申请人郭陈飞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陈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02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