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民终1318号

徐荣辉、朱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荣辉,朱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培元,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彬,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龙,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荣辉因与被上诉人朱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荣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荣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荣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徐荣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罗晓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