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社区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
被告:杨果生,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雄墩·金泰滨城住宅小区第三标段项目部提供混凝土,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雄墩·金泰滨城住宅小区第三标段的承建单位,其项目负责人杨果生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应混凝土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杨果生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岳阳市,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冰
审判员 王婷
审判员 刘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