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执442、444号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李卫松、赵清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李卫松,赵清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执442、4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旋,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卫松,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赵清雪,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143号、826号裁决书,受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卫松、赵清雪借款纠纷两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一、李卫松、赵清雪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77667.58元;

二、李卫松、赵清雪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当期借款利息5659.11元;

三、李卫松、赵清雪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当期借款利息5185.54元;

四、李卫松、赵清雪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2921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李卫松、赵清雪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8556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对李卫松、赵清雪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15号18栋1单元201房(权证号码:0100145413、0100145414)在上述案件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李卫松、赵清雪承担上述两案案件仲裁费共计人民币23066元。因被执行人李卫松、赵清雪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李卫松、赵清雪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于李卫松、赵清雪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70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魏春娜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有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