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被执行人:李扬,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3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扬给付到期案款2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依法向社区干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7年7月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贤平
审判员 张宁恒
审判员 王学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