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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58号

沈怀兵与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沈怀兵,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尹清亮,周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58号

原告:沈怀兵,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大庆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尹清亮。

第三人:尹清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第三人:周广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沈怀兵与被告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清亮、周广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怀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怀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崇仪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 艳

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