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341号
原告:汪玉祝,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沈小平,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汪玉祝与被告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汪玉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玉祝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祝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按25%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汪玉祝负担。
审判员 刘莉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