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88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丹。
被告:李欣。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