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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388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88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丹。

被告:李欣。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