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341号原告李世勤,女,1949年2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小马,又名曹文要,男,1974年9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梦杰,男,2001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曹小罗,系曹梦杰父亲,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赵海霞,系曹梦杰母亲,监护人。被告曹长春,男,194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李世勤与被告曹小马、曹长春、曹梦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小马、曹长春、曹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世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195.0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同村村民组村民,2017年3月12日16时许,原告从被告曹小马家门口路过,被告曹梦杰以原告骂了他奶奶为由用坷垃咂原告,之后,其侄子曹梦杰、其父亲曹小马三人围过来,将原告按倒在地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全身软组织多处受损,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自付医疗费4195.08元。
被告曹小马、曹长春、曹梦杰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有事在处理在先,但被告曹小马、曹梦杰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引起身体接触,并引起厮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对原告为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范围和项目包括:住院医疗费4195.08元、门诊费用15元,护理费352元(11697/365*11),伙食补助费550(50*11),营养费220(20*11),交通费酌定300元。原告同被告吵骂,不能冷静处理引起纠纷,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按3:7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较为适宜。以上合计5632.08元,由被告承担70%即3942.46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由被告赔偿3942.46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小马、曹梦杰赔偿原告李世勤因身体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3942.46元,曹梦杰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曹小罗、赵海霞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李世勤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曹小马、曹梦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木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