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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35号之一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松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松川,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100-1。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松川,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松川、刘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4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国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