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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046-2号

李宏亮与郑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宏亮,郑雨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o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046-2号原告李宏亮,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孟辰,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雨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郑雨薇欠款纠纷一案,李宏亮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宏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李宏亮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郎 芳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