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046-2号原告李宏亮,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孟辰,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雨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郑雨薇欠款纠纷一案,李宏亮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宏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李宏亮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郎 芳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