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638号
原告:李传彬,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子立,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李凯,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李传彬与被告曹子立、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郑东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子立、李凯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2000元,合计162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0月28日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本息偿清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被告曹子立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李传彬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且由被告李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子立、李凯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李传彬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曹子立、李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曹子立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李凯在借条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逾期后,被告曹子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2000元未偿还,被告李凯未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曹子立向原告李传彬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曹子立出具的借条在卷作证,被告曹子立应承担偿还原告李传彬借款的民事责任。
原告与被告曹子立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3%,原告诉讼请求自愿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凯在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为被告曹子立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传彬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其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本息合计162000元;被告李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曹子立、李凯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曹子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栋梁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劲松(2017)皖1225民初1638号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帐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姚栋梁。电话0558-67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