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040号
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41806-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
法定代表人:陈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燕,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慧,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宇芳,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杨伟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