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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341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伟峰、罗春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伟峰,罗春燕,王宝刚,段文强,高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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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4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

被告:赵伟峰,住呼市。

被告:罗春燕,住呼市。(系赵伟峰妻子)

被告:王宝刚,住呼市。

被告:段文强,住呼市。

被告:高永志,住呼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峰、罗春燕、王宝刚、段文强、高永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