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4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
被告:赵伟峰,住呼市。
被告:罗春燕,住呼市。(系赵伟峰妻子)
被告:王宝刚,住呼市。
被告:段文强,住呼市。
被告:高永志,住呼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峰、罗春燕、王宝刚、段文强、高永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