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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92号

陈文林与王殿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林,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殿明,住长春市红旗街。申请执行人陈文林与被执行人王殿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庄永森

审 判 员  刘世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