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64号
申请人:王海军,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长明,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