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108号
原告:宁波润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580号508号1幢1号三楼306-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雪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灵潇,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婉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后爱坂(甘霖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河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润河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河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宁波润河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巨红岩 搜索“”